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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机器人科技加分政策来啦

金年会  2016-07-28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基办〔2011〕号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指导意见》(浙教办考〔2013〕1号),为深入实施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与高中招生制度,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方案。

摘要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基办〔2011〕号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指导意见》(浙教办考〔2013〕1号),为深入实施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与高中招生制度,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压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温州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属省级水平考试,目的是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接受完整初中教育的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的水平。学业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学业考试对象

1.温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2013年温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温州市户籍在外市就读要求回温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本市户籍往届初中毕业生。

2.温州市外户籍新居民子女初中毕业生:有在温州初中学习的经历(至少有九年级一年完整的学习经历)且具有温州初中学籍,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劳动保障金,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可在我市参加学业考试。

2015年起,温州市外户籍新居民子女初中毕业生须有连续完整的在温州初中学习经历且具有温州初中学籍等基本条件,方可在我市参加学业考试。

(二)学业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考试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

各科分值分别为: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25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卷面分值为100分(其成绩按50%计入学业考试成绩)。

各科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思品100分钟。

文化科目考试日期安排在6月15日、16日。

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思品两科学业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不超过试卷总分的5%。社会思品学科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带教材和资料入试场,但在试场内考生间不得相互传、借教材和资料。从2014年起,社会思品学科实施闭卷考试,其成绩计入总分的分值将视情况逐步提高。数学和科学考试允许考生使用不具有记忆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2013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要求,努力体现新课程理念,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难度系数控制在0.70—0.75之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

2.体育考试

体育考试项目为3项,每项10分,满分值为30分。必考项目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选考项目2项:在篮球、立定跳远、游泳、掷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项目中由考生选考2项。

考试安排在4、5月进行。具体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有条件的县(市、区)提倡使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专用测试器材进行考试。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实行人机对话,与学业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安排在5月4日、5日两天。

(三)学业考试组织

学业考试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3月上旬。

(四)阅卷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阅卷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学业考试阅卷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初中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今年阅卷工作继续由市教育局统一实行网上阅卷,并统一发布成绩。毕业补考由县(市、区)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综合素质评价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初中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要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要告知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表现”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1.综合表现:内容为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五个方面。综合表现评价结果由“综合表现评语”和“综合表现评定”两部分组成。

综合表现评语:主要对学生综合表现内容的五个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技能。综合表现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9年级班主任撰写,班级之间作适当平衡,最后由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综合表现评定:各校可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评定内容的五个方面,再结合本校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力求科学性和可行性。评定程序与“综合表现评语”同步进行。综合表现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待合格三个等级,待合格要控制在5%以内。对待合格等级的评定要特别慎重,对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可以评为待合格,须经班级评定工作小组评议,报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

2.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测评项目一般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测评项目分为终结性测评与平时测评。

终结性测评项目:艺术(音乐、美术)、科学实验操作、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艺术(音乐、美术)、科学实验操作根据课程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命题,体质健康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进行测试。艺术、科学实验操作测试安排在9年级下学期4月份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安排在9年级上学期1月份进行。

平时测评项目:体育与健康、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劳动技术、信息技术等。测评时间安排在该学科课程完成时,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实际组织测评。

测评项目成绩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与待及格),作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的重要依据。学生测评成绩待合格,可以补测一次。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测评等第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在市直或县级及以上范围获得体育、艺术、科技三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参加艺术特长测试达B级及以上者,可凭获奖证书或等级证书,直接确定相应项目A等。考生因肢残、畸形,学校同意免修体育课的,经审批免于参加体育与健康项目的相关测试,该项目可直接确定为P等。

测评等第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在市或县(市、区)教育局指导下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为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为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为E等的和综合素质评为待合格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具体见附件《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定表》。

(五)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处、政教处、教师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定过程,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纠正评定中的偏差。班级要建立由班主任、任课老师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班级评定工作。

四、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

重点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要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今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统一安排在中考成绩公布之后进行。普通高中类招生录取分批进行。

1.提前批:为特色高中,包括艺术类、体育类高中和中外合作高中等。特色高中根据自身办学特点,经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可先组织相关专业知识测试(或面试),按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知识测试(或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2.第一批:为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为2A2P(含)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以上。在此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再按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高中(含省二级、三级重点中学,市重点中学等)、学前教育大专班。录取条件: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为4P(含)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及以上。在此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再按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录取批次。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县设立少数民族高中班的招生办法由县教育局自行决定。

(三)职业高中类招生

职业高中类包括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职业高中类招生,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整体情况,择优录取。

报考本市五年制高职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可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自主择优录取,报当地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报考外地五年制高职和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到市、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报名,并填报志愿。各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育局职教处录取。

(四)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要把所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没有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区、县可以选一所省、市级重点高中,下同)50%以上的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以招收定向生的方式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生名额原则上按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定向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明确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根据学生只参加一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定向生招生程序,不以任何名目举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外的任何测试或笔试,各县(市、区)定向生录取实施办法须报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 (基教处)备案。

(五)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1.县域内特长生招生。为了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各地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办学传统等重点打造若干个特色项目。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2月底前向所辖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中招办 (体卫艺处)备案后,由县(市、区)教育局于3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人数和报考条件。

2.面向全市特长生招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2010—2012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普通高中,若需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须经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于2月底前向市教育局中招办 (体卫艺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由市教育局于3月底前统一公布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人数、报名条件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

3.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以考生参加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成绩为准,经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同意,也可组织相应的专业测试。学校可在本校录取分数线下降60-80分(省一级重点高中80分,省二级、三级重点高中、市级重点高中70分、一般普通高中60分;对体育特别优秀的考生其录取分数线还可适当降低)内择优录取特长生。各地特长生招生录取名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中招办(体卫艺处)备案。

(六)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要大力支持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通高中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精神,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

温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必须按核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涉及跨县(市、区)招生的应及时将所招考生花名册报送生源地教育局审核,并报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 (基教处)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生源地当年普高最低分数线15分以下的考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确因其他原因需要调剂的考生,须经已录取学校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跨县的,由市教育局中招办统筹协调。

(七)其他事项

1.在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1)我市户籍在市外就读、要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册于3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市外回温报考的考生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当地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市外就读学生,未回温参加学业考试者,一律不予安排录取,对有特殊情况的考生可按转学办理。

(3)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就读的考生,在就读学校参加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其成绩全市范围内通用。

体育考试也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教育局组织的考试。

综合素质评价在就读学校参评,评价结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盖印后,全市范围内通用。

考生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证明须于6月1日前送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

(4)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就读的考生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如回户籍地报考,只能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回户籍地报考,只能参加报考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

2.市外学校来温招生的规定。

市外来温招生的学校,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并在生源所在地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本市考生外出就读规定。

到市外就读高中的考生必须到当地中招办办理同意就读手续,否则不提供档案材料。

4.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公办普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招生,如需跨县(市、区)招生的,须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执行。校际间不得招收委培生。学校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5.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班额应不超过50人。申报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学校,班额须控制在40人以内。

各县(市、区)要于2013年2月底前将高中招生计划报温州市教育局相关职能处室审批。

五、政策照顾降分录取和特长加分投档规定

(一)政策照顾降分录取规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04〕196号):

1.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予以照顾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10分予以照顾录取:

(1)因公牺牲军警人员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下列考生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4分予以照顾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投档规定

1.下列考生可享受6分加分: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2.下列考生可享受4分加分: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3.下列考生可享受2分加分: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享受,不累计加分。若考生同时符合加分投档和降分录取条件,则在加分投档的基础上予以降分录取。

(三)其他各县(市、区)制定的照顾录取政策。

六、初中毕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学业考试成绩(含学校补考)合格,即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5个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达D级及以上。

(二)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七、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及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定能力,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市教育局监察室牵头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和特长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学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八.本文件解释权在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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